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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证书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校学历证书管理,维护学历证书的严肃性,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是经过高考招生录取后,取得我校学籍,且学习满一年以上的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生,我校根据其修业情况发给毕业证书、结业证书或肄业证书。
第二条 毕业生资格审查。毕业资格审查实行学院初审和学校复审两级审查制度。具有我校学籍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经省教育厅审核注册后,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要求,经省教育厅审核注册后,准予结业,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第三条 修业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被开除学籍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 学历证书的制作与发放。学校将严格执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有关文件精神,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制作学历证书。学历证书的管理、发放工作由教务处统一管理,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学历证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毕业生姓名、性别、年龄、学习起止年月;
(二)学制、专业、层次,毕业(结业);
(三)贴有本人免冠照片并加盖学校骑缝钢印;
(四)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长签名;
第五条 证书的发放采取以二级学院为单位的办法,在指定的时间内按学校批准的学历证书发放名单,将有关证书发到各二级院主管人手中,由各院发给学生本人。
第六条 学历证书记载内容如有错误,在证书发放七天内到教务处申请更正。逾期无法更正的,责任自负。
第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审核注册,毕业生可在毕业时,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查询自己的学历证书信息。
第八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证书,予以撤消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九条 在学历证书的管理、发放及学历证书验证工作中,对错发的证书或证明,一经发现,要予以追回。
第十条 对单位书面提出的学生证书验证请求,学校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补办毕业证明书
学生毕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本人申请,可向学校提出补办毕业证明书。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个人信息和学校学籍管理系统中信息、发证名册进行严格核查,经查实无误的,可以为其办理毕业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并按有关规定适当收取工本费。
第十二条 申请补发毕业证明书的程序:
(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请补发原因;
(二)到二级学院填写补办毕业证明书审批表;
(二)在学校档案室查询所学专业和毕业证书编号;
(三)在省级报刊登包括学校名称、专业名称、毕业时间、学历层次、姓名和毕业证书编号等基本信息的遗失声明;
(四)备齐小二寸正面、半身、免冠同版照片两张及同底电子照片;
(五)以上材料齐全后,持本人身份证到教务处,补办毕业证明书。
第十三条 本办法2017年9月1日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